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複代理人 陳孟萱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 律師複代理人 賴書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