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81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1月2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13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何承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