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交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46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吳金美
江德生 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7年度基交簡第45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王慧惠法官周霙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呂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