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漢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李佩芳
一、請具體表明成立一致性協商後,是否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以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其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自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請將時間金額列表)及其繳費證明,並說明何時毀諾及剩餘本金。
三、請提出聲請人現居住地自民國95年至今之租賃契約書及聲請人每月繳交房屋租金新台幣(下同)23,000元各期證明文件,並說明坪數大小、是否與他人合住?他人是否分擔房租?
四、聲請人之配偶95、96年之所得、財產資料、97年01月迄今之收入狀況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家庭收支分擔情形,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及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六、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七、聲請人所扶養親屬(林000000、林0000、林0000、林0000)之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最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請提出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文件,以及 林謝華 例之戶籍謄本。(已提出部分勿重提)
八、請提出民間債權人「 林玉棉 」之聯絡地址、電話、債權證明文件。
九、請說明 何彩華 經常性匯款予聲請人之原因?及97年8月28日領取勞保給付新台幣126,000元之原因?並請就聲請人之現有收入情形(本薪、津貼、補助、獎金及其他收入)據實表示。
十、說明目前確實之住所在何處?是否與所扶養之親屬林0000、林0000、林0000同住?為何與配偶、子女不同戶籍?個別二處戶籍地(臺北市○○路○○○巷○○號3樓、臺北市○○街○○號)房地所有權人為何人?現由何人佔有使用?並應提出建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