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8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8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8374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櫻莉鮮花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櫻莉鮮花店之組織型態為合夥商號,請陳報
債務人究為「丙○○(原名: 藍慧珠 )即櫻莉鮮花店」或為「櫻莉鮮花店、法定代理人丙○○(原名:藍慧珠)」。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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