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2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面積1869.4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20元,聲請人應有部分1971分之1940,有土地登記謄本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140,799元(計算式:620×1869.40×1940/1971=1,140,799元,計算結果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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