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王敏慧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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