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4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7年7月29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97年7月30日,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李文政┌───────────────────────────────────────────────────────┐│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4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吳憲明京城商業銀行│96年12月31日│7,350元│AM0000000││├──┼─────────┼─────────┼───────────┼────────┼────────┼──┤│002│ 顏至慧 │京城商業銀行│96年12月31日│6,6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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