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昌霖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昌霖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姿育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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