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6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65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昱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27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昱憲於民國104年9月20日1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區○○路2段往新莊方向行駛,途經新五路2段95號之1前,欲右轉進入上址釣蝦場之際,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轉,適同向同路段之告訴人 吳秀鳳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駛至,因閃避不及,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左手手肘擦傷、左膝多處挫傷及多處深度擦傷、左手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人認被告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