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6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游文勝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游文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0
0元,經自行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此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500元後,已由受刑人自行於民國103年11月5日繳納完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刑保工字第349號),並將其釋放乙節,有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可證。嗣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命受刑人於
104年6月9日上午11時到案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6595號案件),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拘提無著,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各1份、郵務送達證書共2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因逃匿,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4年6月30日以桃園地檢104年桃檢兆執寅緝字2878號發佈通緝,亦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卷可稽。惟受刑人於104年7月6日業經緝獲,且於當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乙節,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按,足見受刑人在檢察官執行中雖曾因逃匿而遭通緝,但已經緝獲並發監執行,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再以受刑人逃匿而裁定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