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1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侯詠晴林于恬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民法第13條第1項、第76條、第1086條第1項及第1089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查聲請人以相對人乙○○積欠電信費為由,請求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甲○○負連帶清償責任。惟相對人乙○○於民國111年8月5日簽立「馬偕醫院行動專案申請書」時係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且因父母離婚於111年7月11日協議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相對人乙○○之權利義務,依前揭說明,相對人乙○○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父親及母親代為意思表示,然聲請人提出之同意書僅有相對人母親甲○○之簽名,而無其父親 侯冠廷 之簽名或蓋章,此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及申請書在卷可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相對人乙○○父親之申請書或同意書,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租用電信號碼之契約應認為無效,則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乙○○給付電信費,請求其法定代理人甲○○負連帶清償責任,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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