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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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世彬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17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邱世彬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邱世彬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1
月21日晚間某時,在南投縣○○鄉○○街○○巷○號居所內,以將海洛因置入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其於同年11月23日上午9時30分許,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㈡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邱世彬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之自白。
㈡接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詮昕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報告日期106年12月6日報告編號6B230036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被告前於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7月20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64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88年間,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9年度易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雖距初次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已逾5年,惟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曾再犯施用毒品行為,並經依法追訴處罰確定,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已無法收其實效,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行為已不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所稱之「5年後再犯」規定,自應依法追訴審判。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其供施用前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前於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2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於103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5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上開2罪再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已於104年11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行為,經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並
曾再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追訴處罰,仍無視國家杜絕毒品之政策以及毒品對人之身心健康危害,再次施用第一級毒品,顯未戒絕毒癮,且參酌被告雖以遊覽車司機為業,有正當工作,並提出102年8月8日、106年3月3日核發之甲類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2張為證,然被告前於102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中高分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嗣於105年間,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卻均未能把握國家給予自新及戒除毒癮之機會,仍於緩起訴期間再犯本案,難見被告有澈底遠離毒害之決心,然考量施用毒品具有成癮性及依賴性,且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非直接危害他人之權益,犯罪手段亦屬平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豐勳提起公訴,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度 審訴 字第 124 號判決(107.05.22)【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 上訴 字第 1159 號(107.08.22)[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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