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3號上訴人 陳正雄
陳正宜 陳正隆 陳思源 陳文明 陳文正 陳福海 陳福山 陳文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以忠 、 陳雲龍 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