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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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芳芳 代理人 李律民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志成附件:
一、陳明聲請人於107、108投保桃園市燙髮美容職業工會,投保薪資22,000元、23,100元之緣由?聲請人有無領取薪資?
二、請陳明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係聲請人之父一人或父、母二人?併說明聲請人之父或母有受扶養必要之原因。若係父母二人請個別列出聲請人之父、母每月之扶養費。
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最新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民國107、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說明聲請人及其父、母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請一併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金額。
五、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人壽保險契約書,並陳報其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