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莊正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劉攇壬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未提出相對人劉攇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3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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