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寶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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