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3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351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乙○○複代理人甲○○債務人丁○○
號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二七計算之利息,上開利息並應於每月最後一個營業日結算一次滾入借款本金,按上開利率再生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丁○○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債務人丙○○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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