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19號聲請人 陳達宏 即長榮企業行
3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正聲請狀附表之發票人欄(與止付通知書記載不符)㈡請補繳長榮企業行之營利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