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票號WG00000000、WG00000000本票原本2張。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