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0號原告 吳燕堂 訴訟代理人 吳鴻紹 被告 吳燕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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