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76號原告 張清勝
張瀞櫻 張麗娜 張麗青 蔡瑋哲 張謝壁 前列張清勝、張瀞櫻、張麗娜、張麗青、蔡瑋哲、張謝壁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昌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清鑫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共2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即系爭土地之其他共有人之人別資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起訴狀繕本,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被繼承人 張烒輝 之繼承系統表、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倘上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狀補正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書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