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交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2號上訴人 史桂芳
邱義城 邱義文 邱國展 被上訴人 宋嫦娥
宋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致死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呂寧莉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胡硯溱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