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再易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53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柒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靜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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