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7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799號債權人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參仟壹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六六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