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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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7號聲請人 利哲瑋 即 朱婉瑄 (原名: 朱秀嬌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因不慎遺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6號裁定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12年10月6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2年10月14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院網路公告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楊芷心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78-NX-0000000-0股票1135002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股票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