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嘉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嘉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八年度嘉簡字第四六四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0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黃明展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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