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健峯選任辯護人楊長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80、8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林健峯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健峯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中同案被告陳玉麟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等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為協商判決,惟被告林健峯於100年初因右上腹脹痛,經診斷係有肝腫瘤,遂於100年2月6日前往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院就診,經診斷為肝癌,隨即進行手術治療,然術後血液、肝腎功能仍異常,而入住上開醫院接受治療至今。近日診斷結果為肝癌術後復發、黃疸嚴重、血液肝腎功能持續異常、等待肝捐贈及抗體配對,另醫師 徐意瑤 認為,被告病情不穩,建議繼續留院觀察治療,被告短期內尚無法返回臺灣等情,有北京協和醫院100年2月8日、100年9月6日、101年7月12日、101年7月18日、101年9月1日、101年11月1日、102年2月23日、
102年4月16日、102年6月17日、102年9月25日、102年12月11日證明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審訴字卷第39至43頁;本院訴字卷一第21至22頁、第123頁、第205至206頁、第216至217頁、第229至230頁、第
232頁;本院訴字卷二第11頁、第150頁),足認被告林健峯目前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前開規定,本件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