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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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二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應與原告同居,經查:本件被告為日本國人,且住居在日本國內等情,此據原告在起訴狀內載明綦詳,復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本院乃命原告於通知翌日起五日內,來院補正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送達證書之日文翻譯本,以利送達被告,而原告係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收受前揭通知,此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揆之首揭法文規定,本院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漢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