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31歲民.指定辯護人郭泰煌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涉犯殺人罪嫌重大,且被告係逃逸外勞,在台期間居無定所,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3款規定,於民國99年3月23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6月23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李俊霖法官張凱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玉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