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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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7號上訴人富博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反訴被告)正宜五金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前經本院就本訴部分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以下同)58萬4284元,另就反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93萬3901元部分則均予駁回。今上訴人併就前揭本、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據此核算其應繳裁判費合計2萬4072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