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59號聲請人逸安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捌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74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負擔55%。
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業經提出各該收據為憑,堪信為真實,應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227,248元第一審鑑定費(土地測量費)4,000元合計231,248元備註:
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55%即127,186元(231,248x55%=127,18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