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袁美華
袁美苓 袁美萍 袁美雲 袁偉傑 袁美莉 袁偉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君婷 律師
高慕嘉 律師被告 吳騏
圓鼎旅行社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麥何奕醴 被告星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韻湘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2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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