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花蓮監獄)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竊盜罪有期徒刑3月,殺人罪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殺人罪上訴經本院以82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3473號駁回確定,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徒刑部分經本院以96年聲減字第4255號裁定應執行無期徒刑,於82年7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3月4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3月4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4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周盈文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