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樓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等罪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嗣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8年3月確定後,於91年4月25日移送執行。茲以受刑人業於98年3月5日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初玲玲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