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856號債權人 袁英福 債務人 袁櫻花
袁英標
袁欣華
一、債務人袁櫻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59,000元,及其中本金600,000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袁櫻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袁英標、袁欣華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