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上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上字第1573號上訴人 黃文發 被上訴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 被上訴人 賴清德
蕭美琴 上列當事人間選舉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113年度選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選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原法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另以113年度台聲字第717號裁定駁回,已於民國113年7月3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憑。玆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周舒雁法官蔡和憲法官陳容正法官吳美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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