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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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976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國勝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受扶助人 鄭惠菁 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3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陳靜芬法官蔡孟珊法官藍雅清法官高榮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沛侯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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