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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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東浦精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當事人因與超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18,035,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6,1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應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一份。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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