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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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49號原告 陳漢義 被告 劉人毓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04年度訴字第2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而被告 賴育德 部分,因其仍遭本院通緝中,至於被告 陳志豪 另由本院合法傳喚亦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拘提未獲,尚待本院依法發布通緝,故原告對被告賴育德、陳志豪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其等到案後,由本院另為處理。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陳怡珊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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