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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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677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曾順益
田剴崙 被告 許芳瑞 律師即 賴聰惠 之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許智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就賴聰惠即興邦水電工程行之遺產管理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陸拾貳萬貳仟零陸拾玖元,及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就賴聰惠即興邦水電工程行之遺產管理範圍內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賴聰惠即興邦水電工程行自民國96年10月31日起,陸續向原告申借貸款合計新台幣(下同)760萬元,借款金額、期間、借款起迄日、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及償還方式如附表二所示,惟訴外人賴聰惠即興邦水電工程行於103年4月9日死亡,尚積欠本金562萬2,069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嗣經屏東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司繼字第730號民事裁定選任被告為賴聰惠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提出資料應為真實,同意原告主張之利息及違約金,希望本院依法判決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賴聰惠即興邦水電工程行積欠原告本金562萬2,069元及附表一所列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被告同意原告請求之利息與違約金。
四、本件之爭點:
㈠、原告請求本金562萬2,069元及附表一所列之利息及違約金,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本票、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台幣放款利率表、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730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上開資料之形式真正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則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償還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鈺甯附表一:應償還本金、利息、違約金明細表┌─┬──────┬────────┬─────┬────────┬────────┐│編│本金(新台幣│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計算方式││號│)│(民國)││(民國)││├─┼──────┼────────┼─────┼────────┼────────┤│1│706,904元│自103年3月31日│年息2.83%│自103年4月30日│逾期6個月以內者││││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2│53,829元│自103年4月13日│年息3.76%│自103年5月13日│者,按左列利率20││││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計算。│├─┼──────┼────────┼─────┼────────┤││3│168,253元│自103年3月21日│年息3.76%│自10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4│1,693,083元│自103年3月30日│年息3.76%│自10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5│3,000,000元│自103年3月28日│年息3.76%│自10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合│5,622,069元││││計││││└─┴──────┴───────────────────────┴────────┘
附表二:借款明細表┌─┬──────┬─────────┬─────┬────────┬────────┐│編│借款金額(新│貸款起迄日│放款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貸款償還方式││號│台幣)│││││├─┼──────┼─────────┼─────┼────────┼────────┤│1│1,800,000元│96年10月31日起至│年息2.83%│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年金法,按月本││││106年10月31日止││,按左列利率10%│息平均攤還。│├─┼──────┼─────────┼─────┤,逾期6個月以上├────────┤│2│500,000元│98年10月13日起至│年息3.76%│者,按左列利率│按月付息,本金到││││103年10月13日止││20%計算。│期清償。│├─┼──────┼─────────┼─────┤├────────┤│3│500,000元│99年10月21日起至│年息3.76%││依年金法,按月本││││104年10月21日止│││息平均攤還。│├─┼──────┼─────────┼─────┤├────────┤│4│1,800,000元│101年4月30日起至│年息3.76%││按月付息,本金到││││103年4月30日止│││期清償。│├─┼──────┼─────────┼─────┤├────────┤│5│3,000,000元│102年3月13日起至│年息3.76%││按月付息,本金到││││103年3月13日止│││期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