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797號原告 沈政毅 被告 廖品竑 訴訟代理人 游逸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參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吳幸娥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