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36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瑞彰 相對人 張連峯 地政士即 胡龍潭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於管理胡龍潭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胡龍潭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胡龍潭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2年5月20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胡龍潭,債務額比例:全部。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胡龍潭於⑴⑵102年5月24日⑶109年9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600,000元⑵1,400,000元⑶2,4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⑴⑵118年5月24日⑶124年9月17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⑵110年1月24日⑶110年1月17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911,784元⑵797,808元⑶2,359,19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嗣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胡龍潭於110年1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460號裁定選任相對人張連峯地政士為被繼承人胡龍潭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460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繳款紀錄查詢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北區乾溝子157-6366全部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471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一層:39.60二層:43.40騎樓:8.00合計:91.00全部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