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3號原告 林秋伶 被告 陳衍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3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錢衍蓁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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