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927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弘鵬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746、16690號),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管轄錯誤(110年度審訴字第1016號)移送前來,及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325號),本院合議庭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俱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已經合併審理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均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