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14號聲請人 奕晁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奕安 代理人 吳品君 住○○市○○區○○路00000號00樓(不必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創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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