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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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725號債權人 李國財 債權人 李國源 債權人 李慧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國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
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分別給付債權人李國財、李國源、李慧玲,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合計1,50
0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500元,應補納1,000元)。
二、請求遺產稅部分,加總超過新臺幣(下同)3,964,917元之依據(依台端出之遺產稅繳款書,繳款金額為3,964,917元)
三、請提出高雄○○○區○○○○段278、280、284、287、290-1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