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小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小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11月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此項裁定已於95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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