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簡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基簡字第16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所為之95年度基簡字第167號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引用之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可憑
二、查本案原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月娥附表┌──┬────────────┬───────────┐│編號│原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更正後之記載│││之記載││├──┼────────────┼───────────┤││犯罪事實欄第8行、證據│ 謝虎 「城」││1│並所犯法條欄第1行之謝││││虎「誠」││├──┼────────────┼───────────┤│2│犯罪事實欄第8行「CO-7│「2B-0767」│││548」││├──┼────────────┼───────────┤│3│犯罪事實欄第13、14行「│「CO-7548」│││2B-0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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