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 羅欣惠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羅欣惠(即擔保物提供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2年2月6日。(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三)債權額比例:全部。(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以下同)2,000萬元。(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2年2月4日。(七)清償日期: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八)利息: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九)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羅欣惠,債務額比例1分之1。(十三)設定義務人:羅欣惠。債務人即擔保物提供人羅欣惠書立借款契約書6份,向聲請人借款共計1859萬元,詎債務人於聲請人處之債務,已逾期償還本息,迭經催討無效,現欠本金14,051,39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一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六件、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資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6年11月20日新院平民政106司拍205字第032529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已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智盟